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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都江堰市
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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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都江堰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实际,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捕)区域:都江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禁猎(捕)期: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

三、禁猎(捕)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致害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报批。

五、任何单位、个人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自觉不猎(捕)、不买卖、不吃食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发现受伤、受困、病弱的野生动物应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采集、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或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九、举报电话:110、028-89741992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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