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倾力守护群众出行平安,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都江堰公安加大日常管控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现将违法行为予以曝光,以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
2024年4月25日,曾某某驾驶川A4***A小型轿车行至彩虹大道南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查,曾某某已于2021年被公安机关依法注销驾驶证,此次系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曾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本报记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之一,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