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号召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有效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成都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都江堰市公安局具有管辖权的涉毒举报案件。
对不属于我市公安机关管辖的涉毒举报案件,应当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三条 举报人是指向都江堰市公安局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或者对发现及抓获违法犯罪人员、侦破毒品案件、预防制止毒品犯罪行为给予了直接帮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都江堰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办案队应当设立举报受理点,建立面向社会的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平台,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和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互联网等多渠道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鼓励实名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办案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对毒品违法犯罪举报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生产、加工或制造毒品厂(点)的,每案奖励1万元至20万元,奖励金额根据毒品缴获量等相关案情进行认定。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麻古等毒品的,按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2000元至30万元:
1.查获十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元;
2.查获十克以上不满二十克的,每案奖励2500元;
3.查获二十克以上不满三十克的,每案奖励3000元;
4.查获三十克以上不满四十克的,每案奖励3500元;
5.查获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案奖励4000元;
6.查获五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每案奖励5000元;
7.查获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的,每案奖励1万元;
8.查获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案奖励1万元至5万元;
9.查获一千克以上不满一万克的,每案奖励5万元至10万元;
10.查获一万克以上不满十万克的,每案奖励10万元至20万元;
11.查获十万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万元至30万元。
(三)举报涉及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麻黄素及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犯罪行为,达到法定定罪量刑标准数量的,每案奖励5000元至2万元。
(四)举报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吸食毒品活动的,根据查处吸毒人员情况进行奖励。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5至10名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10名以上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查获经营性娱乐服务场所或者私人会所等场所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奖励5000元至3万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被公安机关查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奖励1000元,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每案奖励5000元至2万元。
1.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五百株以上不满一千株的,每案奖励5000元。
2.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一千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每案奖励1万元。
3.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三千株以上的,每案奖励2万元。
4.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一万株的,每案奖励5000元。
5.非法种植大麻一万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每案奖励1万元。
6.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的,每案奖励2万元。
(六)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每人奖励2000元至1万元。
(七)举报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查处的,每人奖励5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每人奖励1500元。
(八)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查处的,每人奖励3000元。
(九)其他应予以奖励的检举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形,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八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1000元以下奖励。
第九条 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回复。决定奖励的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凭相关凭证领取奖金。为防止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以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都江堰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禁毒委、公安部、四川省禁毒委、四川省公安厅、成都市禁毒委、成都市公安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028-110
禁 毒 办: 028-8713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