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生活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从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是指永安大道(灌温路口至壹街区)以内区域(含永安大道、壹街区)以及都江堰景区、青城山景区(含青城山景区大门至豪生国际酒店区域)、龙溪虹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玉堂街道融创文旅城(都汶高速以内城镇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临时禁放时段
按照《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禁放区域
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地铁、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和文化娱乐、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禁放区域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其他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举报电话:110
都江堰市公安局
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