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投诉,都江堰市驾青线某处有垃圾车运输生活垃圾途中遗撒生活垃圾,该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核查。经查,是某公司的特殊结构货车运输生活垃圾途中,车辆出现机械故障,造成运输的生活垃圾沿途遗撒。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某公司罚款10000元。
法律链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