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某天的凌晨1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公司在银杏街道王家桥社区蒲阳干道项目建设施工中,未经批准在夜间从事产生噪音污染施工活动。经调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8000元。
法律链接:《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批准,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市或者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一)因生产工艺要求需要连续施工的……;《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