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省人社厅官网发出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从3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一系列就医购药费用。
据悉,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共济功能,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据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王楠介绍,扩大用于支付的具体涉及3类费用:一是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挂号)、门诊特殊疾病(含定点药店)、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服务费用;二是在省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与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三是在统筹地区内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
“在此,还要提醒一下各位参保者,这次新政扩大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账户资金在自费部分的支付,不涉及到报销。”王楠强调。
此外,根据《通知》,还有一项调整,那就是跨省异地就医长期备案人员、医保关系跨省且跨制度转移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本报记者 乐盈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