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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1月1日起实施
六项扣除精准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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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同时,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为确保广大纳税人能尽知个税政策、尽享改革红利,您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微信等官方渠道获取相关政策文件、操作指引和新闻报道资料,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咨询,都江堰市税务局也将继续加强全方位宣传、全覆盖培训和“点对点”“面对面”辅导,以税务人员的不懈努力换取纳税人的获得感,让纳税人充分享受个税新政改革红利。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10问分享给大家。

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什么是专项附加扣除?

答: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是什么?父母双方如何扣除?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可享受上述规定。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四、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六、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七、上述第六问中所指主要工作城市指的是什么?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八、既有住房贷款又有租房支出,能否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九、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十、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提供哪些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都江堰市税务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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