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介绍
李某自高中毕业以后一直在A市工作、生活。工作期间,李某认识了叶某和罗某,一开始李某并不知道叶某和罗某是吸毒人员,甚至还从事毒品交易。后来李某知道后,却没有因此疏远他们,反而因为自己的好奇心以及寻求精神刺激的心理,参与到吸食冰毒的行为中去。2014年12月9日,一名吸毒人员张三与罗某、叶某约定于当日中午12时在A市某酒店房间内进行毒品交易。由于路途较远,携带毒品打车不方便,二人又没有驾照,于是想到让李某开车送他们过去。李某一开始不同意,因为他知道这是犯法的。但叶某对李某进行利诱,拿出一小袋冰毒给李某说是送给他免费吸食,并答应李某说只需送他们到酒店楼下,不用一起上楼交易。李某心想,毒品不是我提供的,交易也不是我联系的,只是开车帮忙送送他们,应该没什么问题,于是便答应了叶某和罗某的要求。当日中午12时许,李某驾驶汽车搭载二人前往约定的酒店,随后李某将车停在酒店楼下,独自在车中等待,叶、罗二人上楼交易。然而,这场犯罪活动早已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公安民警已经在酒店周围布下天罗地网。当叶某、罗某与张三正在房间内进行交易时,民警立即闯进房间进行了抓捕,随即又在酒店楼下的汽车上挡获了李某。经公安机关称量,本案中双方交易的冰毒达到49.03克。最终,叶某、罗某、李某三人均被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刑罚,其中,叶某、罗某作为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某作为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
● 案例点评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叶某、罗某、李某三人均明知是毒品而且进行了交易,所以法院最终给三人的罪行定性为贩卖毒品罪。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是一个选择性罪名,除了贩卖毒品之外,还规定了走私毒品、运输毒品以及制造毒品的行为同样触犯刑法。
李某一开始他是不愿意参与进这个事情中的,但为什么后来他又去了呢?叶某用免费毒品引诱,这只是一个小的方面,更重要的是李某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知识的匮乏,导致了这样的后果。李某当时心里想的是什么?他认为自己只是开车去送他们,没有和他们一起去进行毒品交易,所以应该没自己什么事。但是,我国刑法规定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的李某被认定为从犯,也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我们要注意到,李某驾车搭乘叶某、罗某的时候,他并不是不知情,反而对叶某、罗某到酒店是去干什么,是非常清楚的。所以,我们就可以认定李某在主观上,对叶、罗二人贩卖毒品的目的是明知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李某依然驾驶车辆搭载叶、罗二人去交易现场,这是一个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也就是说,不管李某自己是否清楚认识到,他事实上已经参与到了这个共同犯罪中了,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因此,最后判决认定李某同样是贩卖毒品罪的共犯,系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对于李某的量刑要比其他两人轻上一些,判处了九年零三个月。但这也依然是一个非常沉痛的代价了。
● 工作启发
古人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据调查,50%以上初次吸食毒品者都是因为交友不慎。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慎重选择交友,不要因为受朋友不良示范影响而走上吸毒甚至贩毒、制毒的道路。
毒品不仅蚕食着吸食者的身体和精神,更有可能诱发吸食者走上犯罪的道路,危害自己的家庭甚至社会。远离毒品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接受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教育,了解毒品的危害,懂得“吸毒一口,掉进虎口”的道理。
二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盲目追求享受,寻求刺激,赶“时髦”。
三是不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所以如果发现亲朋好友中有吸、贩毒品行为的人,一要劝阻,二要远离,三要报告公安机关。
四是不要听信毒品能治病,毒品能解脱烦恼和痛苦,毒品能给人带来快乐等各种花言巧语。
五是绝不吸食摇头丸、K粉等兴奋剂。
案例中,李某就是因交友不慎,以及对禁毒法律的不了解,而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年华,所以在生活中一定要慎重交友。另外,生活中还有的人会把毒品进行伪装,例如所谓的“开心水”“神仙水”,或者是奶茶、跳跳糖、巧克力之类的零食,五花八门,令人防不胜防。所以,我们一定要在做到以上五点的同时,时刻提高警惕,拒绝毒品诱惑,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市司法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