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都江堰市文化市场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切实规范我市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化市场管理有关规定,都江堰市决定对文化市场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全市范围内各存在安全隐患、噪声扰民、证照不齐等问题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停止经营活动;
二、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三、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降低环境噪声排放,整改未达到相关标准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四、场所卫生条件达不到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经营单位应依法进行整改;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而未取得的经营场所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五、应当依法取得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而未依法取得或证照不齐的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治安问题的经营场所应依法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七、文化市场各经营场所要严格开展自查,停止违规经营行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2018年10月24日起,公安、消防、安监、城管、环保、卫计、文广新、市场质量监管等部门将对全市范围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文化市场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敬请广大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自觉遵守上述规定,积极配合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法工作开展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都江堰市公安局
都江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都江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都江堰市城市管理局
都江堰市环境保护局
都江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都江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都江堰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0月21日